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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罩,但很多的人都不懂得使用,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懂得法律,用好法律这个保护伞,以下是关于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1

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

(1)要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有权依法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诉讼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可以向大众媒介披露并批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2

1、分清敌友,统一战线。诚然现在对女性仍有很大的刻板印象,女生和身边人讲述时也会遭受不理解,那么正确做法是从明事理的角度,让对方了解到不公,而不是输出情绪,让本应支持自己的亲人、恋人远离自己。(因为女权吵架的父女、情侣可不在少数,本来他们都可能支持你们的,一但输出情绪就会在你们之间筑起一道墙)

2、理论高度,逻辑闭环。要从理论高度提出说法,并且形成逻辑自洽。比如生孩子问题,这是夫妻两人共同决定的,自己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要孩子可以从情理、法理,以及别的角度表达自己想法,但是“要孩子难道是你家有皇位继承吗”这种说法极为低级

因为这么说的时候就彻底把自己物化了,换个角度,如果男的真的是达官显贵,你就愿意一生再生?显然不对,不能从物质角度反驳男权,不然自己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还有那个“普通且自信”的言论,本来就是个喜剧包袱,达不到被引用当做原理的高度,用得越多,矛盾越激化。所以,一定要加强哲学原理思考和认知,从理论高度提出问题。

3、内部因素,决定成败。我们都知道决定事物发展的因素是内部因素,内部因素是主要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从某方面来讲,争取女性权益需要女性付出大量努力提高自己,才有机会改变现状。

目前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女性一直在呼吁,但不具备实现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呼吁就收效甚微。那么,一定要提高自身能力,地位和力量是自己努力争取来的,只有当你有了地位和能力后,才能将你所在群体的诉求付诸实践。

写在最后:导致女性输出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是男性的不理解加之讽刺挖苦,我觉得,不理解很正常,但讽刺挖苦就是人品问题了

这类人是导致男女问题激化的原因之一,所以,我希望男性朋友们能多换位思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自身觉悟,当自己身边女性说出类似问题时,能站在对方角度看待问题,想想女生提出此类问题的背景和原因。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3

造成维权难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知识匮乏

女性自身的文化程度低,权利意识欠缺,对法律不了解,使一些女性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自知,知道了也不懂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不知不觉从受害人成为侵权行为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加之我国的律师及法律援助

目前多集中于城市,使农村受害女性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帮助。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既不懂守法,也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之,维权途径的有限性,女性在权益受侵害后,凭感觉采取以暴制暴方式,从而走上侵权道路。

(二)高额维权成本

处于社会及家庭弱势地位,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也是造成女性维权被动主要的原因。所有的救济手段中诉讼的经济及时问成本最高,时间长、花费大。维权的高成本导致有些女性在权益受侵害时为避免诉讼,选择了“自行解决”方式,从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犯罪发生。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也往往因经济困难造成诉讼困难。据统计,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面对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女性也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女性自身心理缺陷

见诸报端的这些事件,矛盾双方本完全可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但由于女性易受情感支配,遇事不冷静,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由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

由于先天心理特征及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相对偏激、敏感、不自信,缺乏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法律不信任,对诉讼恐惧,这些心理因素既是女性}侵权行为的原因,也限制了其应诉能力,决定了她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传统思想习惯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集体主义

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众本身又极为“厌诉”,遇到侵权事件大多选择找亲友调解这种比较温情的方式,只有少数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因家庭暴力造成对女性本身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时,大多数受害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往往最终选择忍气吞声。

(五)社会维权体系不足

目前,社会对女性的权利救济状况不尽人意,缺乏健全的社会化维权格局;较重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薄弱,有许多受害女性的投诉得不到解决,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诉讼中,打击重于保护,强调对加害人的制裁,而缺乏对受害女性保护的实际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赋予保护妇女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作用有限,女性想通过法律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并不容易。

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

法律分析: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 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4、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行使。5、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6、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是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法律对妇女的保护有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1

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2

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财产权、劳动保障权和政治文化权等三个方面。女性享有平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保障、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六大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4、财产权益 ;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3

中国最新婚姻法对女性有什么保护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对女性的保护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

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人口计生、教育、体育、工商、国土房管、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进行工作安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就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反映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下列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

(一)被侵害妇女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处的,同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妇女联合会的维权意见书或者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第九条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谎报或者瞒报女婴死亡、失踪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对于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遗弃女婴,应当出具证明并且将其送至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且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的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的资金,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为妇女创业、就业或者转岗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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